近日,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结合年度工作计划作出统筹安排,合理排定年休假计划,进一步规范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的发放。
省人社厅工资福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后要进一步规范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的发放秩序,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确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况的部门、单位,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休年休假人数可控制在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