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梯无设安全标志 六旬老人商场踏空摔死

2013-09-24 10:36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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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9月23日讯(通讯员 薄新娜 许磊 实习生 厉明) 六旬老人在某购物中心内的楼梯踏空,并导致死亡。由于出事的楼梯处既无安全扶手,也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其家属索赔遭拒后将购物中心诉至法庭,在法院的调解下,被告一次性赔付死者近亲属83000元。

  2012年11月7日,六旬老人王某陪女儿在某购物中心给其外孙照完相片后,王某在怀抱孩子下楼梯的过程中踏空,致使跌倒,并从三楼摔至二楼楼梯平台处。王某伤后即被送入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原发性脑干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通过现场监控录像及照片可见,王某摔倒时,被告处的楼梯未设置安全扶手,亦未在上下楼梯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协商未成,死者近亲属遂将该购物中心经营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4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提出的主要目的是为妥善规范因服务场所不安全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受侵害的案件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条例,“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到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出,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经营场所的楼梯未设置安全扶手,亦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被告作为经营者未能对楼梯使用的安全性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的近亲属在摔倒时无法寻找支撑物,因此,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对原告的近亲属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死者王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在怀抱孩子下楼的过程中,更应该尽到高度的小心、谨慎义务,因其未能尽到注意义务,自身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判决被告一次性赔付死者近亲属83000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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