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轩中学为患者募捐31万 将25万转捐慈善总会(图)

2013-09-25 16:28   来源: 齐鲁晚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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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在济南千佛山医院病房内,母亲拍打闫淑青后背缓解她肺部不适。坚强的她不时回头笑着跟母亲说话。     本报记者 王媛 摄



  

谈起此次善款转捐风波,闫玉房颇感无奈。本报记者 张跃峰 摄



  9月24日,肺部感染住院近一个月,聊城尿毒症患者闫淑青却没能用上募集的救命善款。5月份,本报连续报道闫淑青弟弟闫森离世后捐出器官救人,闫森所在的文轩中学为闫淑青募捐31万余元善款,在支付6万元后校方以闫淑青已出院、捐款目的达到为由,将剩余25万余元转捐聊城市慈善总会。善款转捐问题出在哪里?如何能解决?近日,本报继续追踪。

  追问一:文轩中学是否有权利转捐善款?

  文轩中学3月20日发出的倡议,号召全体师生“向这个正在经历着苦难的不幸而伟大的家庭伸出援手”。3月26日,文轩中学和闫淑青父亲闫玉房签订的《捐款协议书》第二条却规定:所捐款项用于闫森患尿毒症姐姐闫淑青的医院治疗费用。

  5月21日,聊城文轩中学相关负责人称,“款项现在都在专门的爱心账户上,学校不会动一分钱。”“只要闫淑青看病住院需要钱,我们会给他们转。”

  闫玉房在5月28日收到文轩中学发出的告知书中,称“闫淑青:鉴于你已出院,我们全体师生捐款的目的已达到,现商议决定终止对你的捐助,剩余善款全部捐赠给聊城市慈善总会。”

  9月11日记者试图通过聊城市文轩中学的工作人员联系到相关负责人,对方一听是这事立即挂掉电话。

  记者了解到,根据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的王洪刚律师及贾明超律师一直关注此事,王洪刚表示,捐款是无偿的赠予行为,哪怕后来聊城市文轩学校与闫玉房签有协议,给这种爱心赠予设定了条件,即用于闫淑青本人治病。在该捐赠目的没有实现、闫淑青没有达到健康人一般标准的情况下,对于该笔爱心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处分。

  贾明超则告诉记者,学校在闫淑青尚需要后续治疗的情况下,将属于闫淑青的爱心款转赠给其他单位,属于无权处分。

  这两位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的转赠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未经过闫淑青的同意或者追认,该行为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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