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1月1日讯(记者 李保光) 郑某和于某是一对
小情侣,去年12月26日,两人到银行自动取款机取钱时,发现有人将银行卡遗忘在取款机里,一时心生贪念便将该信用卡上的6000元取出后离开了。日前,经胶州法院审理,郑某、于某均以
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缓刑六个月,同时分别处罚金2万元。
郑某和女朋友于某均是胶州某公司员工,去年12月26日晚6时许,两人来到单位附近的中国农业银行自动柜员机取钱。当郑某拿出银行卡准备取款时,让他感到意外的是,银行卡竟插不进机器。仔细一看,郑某才发现,屏幕上显示有余额查询、取款等功能。这时他意识到,有人将银行卡忘在了这台机器里 。在将这件事告诉于某后,两人一商量决定将里面的钱取出来。于是,于某负责把风,郑某以每次取款最大额度2000元的金额迅速取款,分3次共取走现金6000元。
银行卡内的存款被取走后,被害人崔先生手机收到了短信提醒,这时他才想起之前取款时将银行卡落在了 ATM 里。崔先生赶紧赶回银行,此时郑某和于某恰好正要离开。“当时我问过他俩,有没有在取款机里见到一张银行卡,但他们没有承认。”随即,崔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警方锁定犯罪嫌疑人就是郑某和于某,二人很快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二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将所得赃款全部退还。
今年8月22日,胶州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郑某、于某提起公诉。日前,经胶州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并利用该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同时,鉴于二人已经将赃款归还被害人,且胶州市司法局作出的判前社会调查认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胶州法院认为可对二人依法宣告缓刑。最终,郑某、于某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2万元。
对于郑某、于某的行为,法院认定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也有人认为应该认定为盗窃罪。对此,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欢江表示,在ATM 上捡到他人银行卡并取款,就是冒用他人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欺诈性,本质上符合诈骗“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方式,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此外,最高检公布的自2008年5月7日实施的《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 上使用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此外,该案中,崔先生的银行卡是普通借记卡而非信用卡,为何最后还是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呢?对此,郭欢江律师表示,根据2004年全国人大《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规定,“信用卡”指的是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包含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卡”和“借记卡”等。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