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城乡建设委制定并实施了《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评估
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其中规定被征收者如果对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申请复核评估。
根据《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今后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取得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等级,并有3名以上经过市房屋征收部门培训合格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办法》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拟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权利和期限,协商期限为15日。被征收人逾期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按照1:3的比例推荐评估候选机构,在征收区域予以公示,由被征收人投票选定。征收当事人不能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抽签确定。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1家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2家或2家以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根据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住宅房屋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参照被征收房屋的状况进行评估。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采用收益法、成本法或其他方法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采用市场比较法时,应当在被征收房屋同一供需圈收集成交时间不超过1年的最相近的市场交易案例,并确定与评估对象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相同或相似的三个以上的可比实例。可比实例的单项修正不超过20%,综合修正不超过30%。 (记者 于顺)
[编辑: 江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