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沽河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游泳最高罚1000元

2013-12-15 07:0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半岛都市报12月14日讯(记者 郝园园) 开采河砂、设置排污口、捕鱼、游泳、洗衣等八类行为禁止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记者12月14日获悉,市法制办下发《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据了解,《意见稿》所称大沽河河道,是指自产芝水库以下到入海口为止(含入海口滩涂),包括小沽河、洙河、五沽河、落药河、南胶莱河、流浩河、桃源河、云溪河支流河道与大沽河主流汇合口回延1000米。《意见稿》所称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两岸堤防及排水沟外侧5米至10米护堤地。《意见稿》所称大沽河入海口滩涂,是指自红岛经济区的山角处至入海口低潮线,有堤防的为堤防内,无堤防的以设计洪水位淹没线确定,但宽度不得少于2000米。

  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开采河砂;设置排污口;损坏堤顶道路及其设施、林木绿地和信息自动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焚烧枯枝落叶、野炊;乱刻乱画、乱设摊点、乱扔垃圾、倾倒和排放废弃物;在河道内养殖、捕鱼、游泳、洗衣、擅自使用船舶;在堤顶道路上堆放杂物、晾晒粮食;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损坏堤顶道路及其设施,在堤顶道路上堆放杂物、晾晒粮食、乱设摊点的,由公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损坏林木绿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损坏信息自动化设施的,依法赔偿,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依法赔偿,并由公路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焚烧枯枝落叶、野炊、乱刻乱画、乱扔垃圾、在堤顶道路以外的区域乱设摊点,以及在河道内养殖、捕鱼、游泳、洗衣、擅自使用船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如市民有意见或建议,可在7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电话和传真:85911499,电子信箱:fzbwax@yahoo.com.cn)和市水利局水政处(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电话:85916135,电子信箱:yft819@163.com)反馈。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相关阅读

大沽河 管理办法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