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2月2日讯(记者 李保光) 本想拿起
石头打狗,没想到却击中过路市民徐女士眼部。经鉴定,徐女士受伤右眼已构成六级伤残。事后,徐女士将肇事者周先生告上法庭,并索赔31万余元。尽管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周先生自称被冤枉,但多方证据证明,确实是其导致徐女士受伤。近日,市北法院一审判决周先生赔偿徐女士各项经济损失28万余元。
据徐女士回忆,2011年1月1日早晨,她在榉林山上晨练完毕下山时,被一石块击中右眼。徐女士感到右眼部一阵剧痛,眼前一片漆黑,身体瘫软倒在地上。徐女士说,当时她看到前面一名男子往山上走,旁边有条狼狗,石头就是他扔的,事发后对方看到她受伤后嘴里还说着“完了完了”。
“当时我看到是他扔的石块,他说本来是想打狗,没想到打到我了。”徐女士说,该男子打电话叫来妻子,让妻子陪同她一起去医院接受治疗。受伤后,经鉴定,徐女士右眼伤害已构成六级伤残。
据了解,受伤后到2011年8月份,该男子周先生拿出3万元用于徐女士的治疗。徐女士认为,周先生原本用石头打狗,结果却打伤了自己,要求其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协商不成起诉到市北法院。
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周先生直呼冤枉,并说自己当时在遛狗,看到徐女士受伤,当时对她提供帮助。周先生表示,徐女士的受伤和他没有任何关系。
当法官调取公安机关对其他证人调查的证词时发现了猫腻。周先生的朋友宋先生称,案发当天,周先生给其打了电话,说他在榉林山遛狗时用石头打狗,结果不注意把一女子的眼睛打伤了,要向他借两万元。这一说法也得到了徐女士病友的证实,该病友称徐女士住院都是周先生妻子在照顾,而且对方也承认是周先生将徐女士打伤。
市北法院审理认为,周先生因疏忽大意导致徐女士受到伤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由周先生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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