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2月3日讯(记者 从春龙 通讯员 刘芳) 郭某某在2004年向哥哥郭某借款10万元,2009年郭某某
去世,尚有3万元没有还清。郭某将弟妻子陈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还郭某某欠款。
郭某表示,2004年郭某某因经营日照某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向郭某借款10万元,2007年2月5日,郭某某去郭某家归还了借款4万元后,给郭某出具了剩余6万元欠款的欠条。此后,郭某某又陆续偿还30000元;尚欠30000元没有归还。由于郭某某去世后遗产由郭某某的父母与妻女进行了分配,郭某便向郭某某的妻子陈某讨要3万元借款,但多次无果,于是便将陈某起诉到法院。
由于郭某某已于2009年去世,东港法院委托笔迹鉴定,上述欠条中“郭某某”确为本人签字。经调查了解,郭某某原是日照某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2005年9月6日起郭某某不再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11月25日起郭某某在该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
东港法院经调查了解到,郭某某去世后,他的遗产由他的父母、妻子陈某,女儿郭娜(化名)继承,各继承人已达成协议:经估算遗产价值,郭某某父母不参与日照某商贸有限公司股权分配,继承 60万元现金,由陈某及郭某某之女郭娜付给。
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某在2007年2月5日给郭某出具欠条时,郭某某既不是日照某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公司股东,该行为只能是个人行为,所以该债务属个人债务。该借贷合法有效。郭某某出具的欠款系60000元,但郭某承诺已归还30000元,应认定郭某某实际欠款30000元。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支付,郭某要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借款人遗留的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陈某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郭某某已去世,该债务应用郭某某遗留的财产清偿。陈某系郭某某遗产继承人,郭某要求其偿还郭某某的债务,应予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东港法院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郭某某借郭某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陈某负担。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日照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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