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2月11日讯(记者 李保光) 因供热温度不达标,从2003年开始,市民王先生连续9年拒交
供热费,随后,供热公司将他起诉至
法院,索要9年供热费共计2.8万余元。审理期间,王先生出具的2009年度、2010年度的室温检测记录,确实未达到规定温度,但另外7年的数据不充分。最终,法院依照《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判王先生支付供热费共计2.6万余元。
王先生家住市南区,片区的供热由金湖公司负责。自2003年至2011年,王先生一直没交供热费,原因是室温连年不达标。
“2002年入住后,我按时交纳了当年的供热费。后来发现温度严重不达标,而且供热公司不采取补救措施。”审理过程中,王先生称,他多次通过小区业委会主任向金湖公司反映,并请对方出庭作证。但法院认为,业委会主任不能确切地证明当时供热温度是否达标,最终并未采信。
一审审理期间,王先生提交了2010年度供热期内的室温检测表,检测表显示,当年王先生家的室温介于15℃~15.6℃。法院认为,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退还热费的50%。”据此,王先生应支付金湖公司2010年度供热费1792元(3584×50%)。但是,王先生没有证据证明2003年至2009年、2011年度供热温度不达标,最后判决王先生所欠供热费仍需交纳。
一审宣判后,王先生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他表示,每年供热季他都要求供热公司测温,但对方没有及时上门,导致室温不达标的主要原因是供热公司的管道设计有问题。为应对温度过低,他想尽办法保暖,每月电费多花100余元,2002年至2011年,取暖电费共计5000余元,投资保暖设施10000元,王先生请求法院判处金湖公司赔偿其相应损失1.5万余元。
二审时,王先生提交 2005、2009、2011年度的供热测温表,证明温度均不达标。金湖公司认为,2005年度的测温表显示,卧室1、卧室3、厅1、厅2、卫生间高于14℃低于16℃,卧室2为16.4℃,“包装”处打“√”。2011年度测温表,温度显示高于16℃低于18℃,“供热设施遮蔽”及“供热设施改动”处均打“√”。
法院认为,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因用户装修、装饰、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责任。但是,根据2009年度测温表显示,确实达不到18℃,金湖公司同意按照规定退还当年供热费用的20%。
最后,法院判决2009年度按80%收费,2010年度按50%收费,其余年份均按照正常缴费,照此计算,王先生应向供热公司交费2.6万余元。
每年,本市审理的供热纠纷案件非常多,但业主胜诉的几率很小。“以去年为例,市北法院民二庭共受理供热案件106件,其中调解、撤诉的案件达101件。”市北法院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去年仅有5个供热纠纷案通过判决形式结案,均为业主败诉。
在供热纠纷案件中,双方争议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温度是否达标,但是,大多数用户在法庭上拿不出测温单等证据,很难胜诉。法官建议市民,在认为自家供热温度不达标时,应积极申请测温,并保留好相关证据。现实中,有些业户反映,供热公司只挑中午测温或者测温不及时,这种情况下,法官建议市民可申请第三方比如质监部门测温。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江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