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挟车要价”是救援还是打劫?

2013-12-13 08:46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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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张西流

  今年6月6日,山东德州宁津县个体运输户刘胜春的油罐车行至张石高速(张家口至石家庄)一隧道时发生交通事故,却被清障公司索要8万元施救费。刘胜春说,几个月来为了这天价施救费连着跑河北省各部门反映情况共计13次,问题非但没解决,费用却飙升到了13万余元。

  当一名货车司机在高速公路上遭遇事故,蒙受巨大损失之际,就需要公共救援能够迅速反应、大显身手。然而,当地交管部门指定的一家救援公司,却首先向货车司机开出了8万元的施救费,在讨价还价和维权过程中,施救费非但没有降下来,反而涨到了13万余元的天价。为此,货车司机折腾了半年,车仍然被扣着,损失惨重。试问:救援公司“挟车要价”,是公共救援,还是趁火打劫?

  事实上,高速公路上的救援服务,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应该将维护公众利益放在首位,向公众提供低偿和微利服务。然而,由于管理失范,救援服务已经被一些唯利是图的人视为暴利行业,对施救对象漫天要价。特别是,一些交管部门,受“执法经济”驱使,主动与一些救援机构“勾肩搭背 ”,结成“利益伙伴”,对于诸如“挟车要价”的恶劣行为,要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要么暗中撑腰。官商的“勾肩搭背”,已经让公共救援背离了其服务于民的初衷。从小处讲,“挟车要价”是在“故意”给公众出行制造“路障”,让高速公路的政策善意大打折扣;从大处讲,天价拖车费,不仅“拖走”了公众利益,而且“拖垮”了刚刚兴起的物流产业。

  因此,无论是交通运输部门,还是交管部门,对“挟车要价”的违规行为,不能等闲视之,更不能搞权力自肥。特别是物价部门,应担负起监管之责。首先,应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建立硬性规定,让所有从事救援服务的企业做到明码标价,在实施救援前明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由当事人确认后才能收费。同时,应尽快开展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对收费标准加以指导及规范。更重要的是,对于类似于“挟车要价”的恶劣行为,相关部门必须用法律武器对涉事企业予以严惩,如此,才能维护民众信心与公共利益。

  相关新闻详见本报今日A4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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