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报讯 12月16日,记者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其中包括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
契税。根据发布的《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此外,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记者注意到,随着两部门通知的发布,2010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同时废止。两个通知对比,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不大,但新通知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的棚户区范围,即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此外,通知也重新定义了所谓改造安置住房,即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两部门明确,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目前,岛城购房者购买普通住房契税政策规定是这样的:新房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契税1%,大于90平方米不足144平方米契税1.5%,大于144平方米契税3%,不是首套购房契税全部是3%;二手房的话,房产过五年首次购房唯一房产、90平方米以下,契税1% ,房子过五年首次购房唯一房产,大于90平方米不足144平方米契税1.5%,房产过五年首次购房唯一房产,大于144平方米契税3%。(记者 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