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公积金贷款购房就该严管

2013-12-21 11:0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文/吴杭民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山西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减轻购房职工的还款压力。(12月20日《经济参考报》)

  今年以来,各地房价持续攀高,房地产市场呈现火热景象,而为了赚取高额的商业贷款利率,很多地方的银行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阻挠甚至拒绝购房人选择公积金贷款。这迫使许多长年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多付贷款利息、平添购房负担,而缴存多年的住房公积金却只能“闲置”在账户里,不仅损害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实施。

  是时候严管拒绝公积金贷款购房了。山西省通知要求,在山西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凡允许购房人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附带条件。并规定,对经查实确有违反本通知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 ,将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与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和信用评价挂钩。

  严管开发商拒绝公积金贷款,有关部门的工作要做细做实。比如,要督促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协议时,优先保障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以减轻购房职工的还款压力;银行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个人贷款协议中没有推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部门也要予以监督、查处,等等。

  查处开发商拒绝公积金贷款购房,不能止于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与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和信用评价挂钩等,而更应课以重罚,有的地方规定,开发商拒绝公积金贷款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此,住建部应出台全国性的相关制度,严管拒绝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行为,并对拒不改正的开发商依法查处重罚,以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半岛网辣蛤蜊评论(http://news.bandao.cn/lagala/)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刘晓明]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