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6日讯(记者 从春龙 通讯员 梁作升) 儿子在八旬老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去世父亲的名义将房子卖给别人,双方还签订了所谓的“正式合同”。近日,东港区法院援助中心为老人指派律师,并为其打赢了官司,要回了房子。
安某某现年84岁,1989年与丈夫在东港区日照街道范家河村将老屋翻建,建成一处新房。2003年9月,安某某丈夫去世,由于安某某年龄偏大,就搬至大女儿家居住,房屋暂时闲置。2007年,安某某长子李某以去世父亲的名义与陈某签订《房屋购销合同》一份,将房屋以8万元价格卖给陈某。安某某对此毫不知情,直到2009年,安某某才听说陈某住在自己的老家,于是在其女儿的陪同下回到老家,要求陈某立即搬出,但陈某拒不搬出,并声称房子是从其儿子李某手中购得,双方都有正式的合同,自己是房屋的合法拥有者。安某某一气之下病倒,后听说可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就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东港区法律援助中心 。由于安某某已年过八十,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审查其经济条件,直接指派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的李健律师办理此案。
援助律师接到东港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通知后,第一时间投入到案件办理中。为查明案情,援助律师多次约见受援人并到日照街道范家河村委会了解情况。经查,2007年11月27日,李某与陈某签订《房屋购销合同》一份,合同主要为李某将房屋卖给陈某、双方签字之日起一次性付清房屋价款、李某将房产证、土地证、契约证及约定房屋交付陈某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李某将房屋交给陈某,陈某一直居住至今。此外,陈某以及家人的户口一直在东港区西湖镇,并未迁至此村。
承办律师认为,根据鲁高法(2008)243号文件,农村宅基地具有极强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否则会扰乱现行的集体土地管理秩序和农村经济管理体制。陈某及家人户口一直在西湖镇,且至今未取得相应的集体成员资格,其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关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的处理问题,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房屋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李某与陈某签订《房屋购销合同》时,既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亦未取得其他房屋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更不可能取得父亲的授权,其处分行为应属无效。
2013年9月14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某与陈某于2007年11月27日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无效,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将房屋返还安某某。
案件点评:老年人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弱势的群体,与之相关的健康权保障、赡养、继承等问题日益凸显并受到全社会的关注。东港区法律援助中心积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开辟绿色通道,八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无需经济审查直接指派援助律师办案,降低其维权的成本和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