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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西流 “求你们看在一条小生命的份上,先送我孩子去长沙。我老公在那边的医院接,到了马上付钱。”这是2013年12月23日晚,一名危重患儿的母亲向湘乡市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的哀求。可值班人员的回答是如此冰冷:“不行!我们有规定,要先交800元,不交钱不能发车。”1个多小时后,虽转到省儿童医院抢救,可13个月大的孩子仍不幸离世。 送危重患儿转院救治,时间就是生命。然而,湘乡市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的救护车,不交钱不发车,导致患儿因延误救治不幸离世。据说,不交钱不发车,是医院和急救中心的一项规定,可见,这个规定很不人道。特别是,救护车“见钱才开”,只载利益不救人命,让医德失去了人性的温度,更让救护制度与公共利益背道而驰,甚至等于谋财害命。
时下,各地均对急救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包括硬件、人员配置、出诊时间、收费标准等。问题是,目前我国很多城市的120急救模式仍按1984年制定的“每5万人一辆救护车”的标准设置,救护车和急救人员都不能满足需求。虽然救护车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核定,有关部门一再强调急救的公益性,但被救护者未必能够感受到。向患者收费、甚至多收费也就罢了,像这家医院的救护车,不交钱不发车,这与“挟尸要价”、“趁火打劫”几乎没有什么分别。
这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除了医德沦丧之外,还涉嫌违法。因此,不能仅让涉事医院赔钱了事,还要进行相应的处罚,特别是对救护车“见钱才开”的当事人,要实行法律制裁。当然,即便查处了医院和当事人,恐怕也难以解决急救制度之弊。由此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应当引起各地卫生部门警惕和反思,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救护制度。
不可否认,急救中心与医院责任不明、职责不清,以及救护车“见钱才开”所造成的后果由谁担责等,都没有明确界定。如此背景下,救护车“不救急”,甚至“不救命”,早已成一种潜规则。可见,救护车“见钱才开”,源于相关制度和法律的缺失。厘清了问题的关键,若再不采取跟进措施,从制度和法律上予以规范,120的“救命”功能与职责就难以发挥,救护车“见钱才开”的荒唐事件还会发生。更重要的是,应建立完善非营利性的120救护体系,政府加大财力、人力、物力投入,还120救护以更多公益性质,这才是医疗保障体系发展进步的主要路径。
(作者系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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