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见死不救仅“解聘驾驶员”还不够

2014-07-06 09:4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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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张贵峰

  6月30日中午,安徽阜阳市文峰巷附近,一名1岁多男童遭遇车祸,伤势严重。事发后,肇事司机抱着男孩试图向附近一辆法院警车求助,却遭到拒绝,孩子最终没能抢救过来。7月3日,阜阳颍州区法院对此事作出处理:当事驾驶员柳某被解聘。法院认为,法院驾驶员柳某驾驶警用车辆途经事故现场附近,未主动下车查看情况,缺乏群众观念,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7月5日人民网)

  法院所属警车“拒绝求助”,处理仅止于“解聘驾驶员”,令人难以接受。首先,依据《警车管理规定》,包括人民法院所属警车在内的所有警车,都“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这意味着,“警车”与“警察”实际上是二位一体、不可分割的,警车所代表和象征的是“人民警察”。而依据《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在上述案例中,面对遭遇车祸、伤势严重的1岁多男童,警车拒绝救助无疑是非常恶劣的“见死不救”。

  对于这种恶劣的警车“见死不救”,并导致公民死亡事件 ,显然不应仅止于“解聘驾驶员”。依据我国《刑法》以及最高检针对“玩忽职守罪”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死亡1人以上,应予立案”。

  值得指出的是,从阜阳颍州区法院“解聘驾驶员”的处理措辞来看,当事警车的驾驶员,很可能并非真正有资格驾驶警车的人民警察(法警),而是所谓的“临时聘用人员”。如果事实确实如此,不仅警车驾驶员应被追究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而且法院的相关管理人员也应被进一步追究违反《警车管理规定》、让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的法律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年初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决不允许对群众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并表示“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这种背景下,面对群众人命关天的报警求助,阜阳颍州区法院的警车却置之不理、见死不救,这显然不是轻描淡写的“缺乏群众观念”就能轻松化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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