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月9日讯(记者 郭玉华) 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
新版《
出生医学证明》已经启用,旧版证明签发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
通知称,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签发,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