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不投机起争执 老人晕倒俩月后死亡家属索赔

2014-01-10 10:4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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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因谈话时意见不同,男子与八旬老汉大打出手 ,在互相厮打中,老人晕倒在地,由于年事已高并多年疾病缠身,两个多月后老人竟意外死亡……

  话不投机起争执,老人晕倒

  据了解,2008年9月 1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张某与年过八旬的侯某在路上相遇,两人在谈到果树园问题时,因话不投机产生了激烈的争吵,争吵过程中双方失去理智,继而相互厮打。由于侯某年事已高,在争斗中被张某推倒在地,随后晕倒不省人事。得到消息的侯某家人匆忙赶到,将躺在地上的老人送往医院治疗。

  虽经及时抢救,但侯某终因外伤致动脉血栓造成左下肢截肢,加上年事已高和多年疾病缠身的原因,于同年11月 25日死亡,袁某一家人陷入了深深的悲痛之中。事发之后,张某曾多次到侯某家中请求对方原谅,但被丧父之痛包围的侯家人将其拦在了门外 ,表示两家人从此形同陌路,老死不相往来。

  一纸诉状上法庭,双方难和解

  因坚持认为父亲的去世与张某的推搡有直接关系,侯某的儿女在悲痛之余,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960.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80元、护理费13073.52元、交通费600元、死亡补偿金41710元、丧葬费19057元、司法鉴定费7300元,共计106301.91元。

  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原、被告本系同村村民,且有亲戚关系,相互之间本应和睦相处,即使偶有矛盾发生,也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理性解决纠纷。原、被告双方因琐事发生厮打 ,并造成损害,实属不该。侯某与被告发生纠纷后,承办法官多次入户走访,努力在原、被告之间进行调解,希望双方能够达成和解,但仍处于丧父悲痛中的侯家人坚决不同意和解,强烈要求张某对父亲的死亡承担责任。

  多方取证,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后法院经审理查明:“被鉴定人侯某的左下肢动脉血栓形成与外伤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5%左右”的鉴定结果系公安机关在处理侯某与被告行政处罚过程中做出的,与本案人身损害引起的民事赔偿无关;2010年12月8日,经潍坊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侯某的左下肢血栓形成致使左下肢坏死导致截肢,与外伤存在因果关系,其外伤参入度50%以下为宜”的鉴定结论,系在没有尸检报告的情况下做出,鉴定依据不充分,法院对两次鉴定结果均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侯某与被告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过程中侯某受伤,事实清楚,被告张某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赔偿三原告28296.92元。

  “调判结合”,双方再续亲情

  按理来说,到此为止,该案可以顺利结案了。但是考虑到当事人双方系邻里关系,且有亲戚关系,被告又存在生活困难无力承担的现状,单纯的判决不仅不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还会给被告带来巨大的生活压力和执行上的困难。高密市柏城法庭张法官坚持调判结合,继续进行判后调解,多次到双方当事人家中走访,从法理、亲情、舆论、执行等多方面讲清利害,并讲明了亲情的重要性。

  经过承办法官反复耐心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同意放下怨恨,达成协议,被告张某自愿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并赔礼道歉,原告表示不再追究。原被告之间的赔偿纠纷,到此结束,这场由争执事故引发的亲情危机最终得以化解。

  记者 马菲菲 本报通讯员曹萍  王鑫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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