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男孩沙塘溺水死亡 挖沙者赔偿七万六

2014-01-21 10:3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半岛都市报1月20日讯(记者 从春龙 通讯员 梁作升)  2013年6月8日中午,家住莒县招贤镇某村的陈某10岁的儿子陈某伟与本村的其他儿童一起去本村西边的沭河河道内的一个废弃的沙塘边玩耍,不慎滑入沙塘内溺水死亡。事件发生后,陈某夫妻悲痛欲绝,不知道谁应承担儿子沙塘死亡的责任,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陈某伟的死亡承担责任,遂纠集多人到政府部门要求赔偿,有关人员告知其可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2013年6月10日上午,陈某夫妻来到莒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听完陈某夫妇的叙述后,告知他们上访不利于案件的解决,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实现自己的权利 ,为儿子讨回公道。了解到陈某常年有肾病,不但干不了活,还要经常住院、打针吃药,家庭经济一直十分贫困,儿子的死亡使他的家庭一下子没了希望。针对这种情况,中心决定立即为他们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当即指派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董瑞富代理此案,援助手续事后补办。

  援助律师接受此案后,分析认为,沙塘开挖者应承担陈某伟溺水死亡的责任,但是谁挖沙形成的沙塘 ,不得而知。援助立即展开相关的调查工作,查找沙塘的开挖者。在受援人陪同下,援助律师多次去事发现场照相取证,到村委、派出所等相关部门查找原始证据,在派出所的协助下,终于查清了沙塘是本村刘某某开挖的这一关键证据,为诉讼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在援助律师的指导下,陈某夫妇以刘某某为被告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的30%,即150000元。

  2013年8月12日,莒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援助律师发表了代理意见:该沙塘非法形成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陈某伟之死是与该沙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刘某某否认是自己挖的沙塘,但是相关证据已予以证实其是沙塘主人,证据充分;刘某某未在沙塘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因此,刘某某非法采砂形成沙塘 ,没有在沙塘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造成陈某伟死亡的最主要的原因,其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2013年9月10日,莒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8条的规定,基本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陈某夫妇各项经济损失的15%,即76000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相关阅读

10岁男孩 沙塘 日照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