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公务接待:要上家常菜 不得提供香烟

2014-02-12 09:45   来源: 大众日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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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合理限定公务接待费预算总额,在规定的经费总额内编制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公务接待经费预算额度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随年度部门预算下达,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在批准的接待费预算规模内,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机关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对机关所属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党政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有效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八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向政府购买服务转变。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十九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落实情况;

  (五)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六)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对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一)报销无公函的接待费用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三)虚报公务接待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五)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推进国内公务接待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六条 全省地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31日印发的《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06〕33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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