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将强制免疫狂犬病 个人不得养烈性犬

2014-02-18 10:46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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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在城区有不少居民家中养犬,走在路边及公园中也时常看到犬的身影。近几年,因犬伤人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近日,记者从日照市相关部门了解到,为加强城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日照市起草了《日照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

  根据办法,日照市城市建成区内犬只的饲养、经营、管理、携带和诊疗应当遵守本办法。办法所称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居民个人以后想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的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不仅如此,根据办法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性免疫,犬只免疫及免疫标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携犬只到具备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犬只初次免疫时领取免疫证明、免疫标识,以后每次免疫在免疫证明上进行记录。免疫标识应当佩戴于犬只颈部。而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不得饲养烈性犬

  办法规定禁止居民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居民个人饲养烈性犬品种和大型犬的身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不过导盲犬、扶助犬实施导盲、扶助行为不受本办法限制,但养犬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免疫、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其他规定。

  根据办法,公民个人养犬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不得在共用场地、公共场所或者区域散养、拴养犬只;携犬到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使用束犬链(绳)牵领,且避让行人;犬只因免疫、诊疗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内,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不得携犬乘坐公用电梯、大型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客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内;携犬出户时,应当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的工具,及时清除犬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划定遛犬区域外的公园、公共绿地、海边沙滩;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 ;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船)室、码头等场所及区域均禁止携犬进入。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区域,应当设立明显标识。

  市、区人民政府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划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居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过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病死犬应无害化处理

  办法加强了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犬只朝他人吠叫或者犬吠声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安抚并制止犬只使其停止吠叫,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威胁自身或者他人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任何人都有权对犬只进行制止、抵御和攻击,必要情况下可以击杀,不承担民事责任。

  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注射狂犬病疫苗,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犬只伤人的,第三人应当依据过错程度承担被伤害人的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的其他损失;被伤害人向养犬人请求赔偿的,养犬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发现有兴奋、狂暴、流涎、具有明显攻击性等症状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扑杀,并将犬只尸体进行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只尸体,养犬人应当进行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领养流浪犬须进行免疫

  近几年,日照市区城中村改造不少村民在搬迁时将猫猫狗狗等进行遗弃。针对流浪犬的问题,办法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遗弃所养犬只。办法所称的流浪犬是指未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无人牵领并且在共用场地、公共场所或者区域自由活动的犬只。

  发现流浪犬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捕捉送公安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流浪犬收容场所,也可以向公安部门举报,由公安部门组织捕捉后送流浪犬收容场所。流浪犬收容场所接收流浪犬后,应当对流浪犬进行编号,登记相关信息,并妥善照顾,并允许他人前往辨认、认领所养犬只,并提供相应便利。

  流浪犬送收容场所后10日内无人认领的,公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他人准予领养。公安部门将流浪犬送收容场所后,可在日照警务网向社会公开流浪犬图片、特征、捕捉时间和地点、流浪犬所在收容场所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可供养犬人识别、认领犬只的信息。

  养犬人要求认领自己所养犬只的,也要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并承担流浪犬收容场所照顾犬只所支出的费用。养犬人认领自己所养犬只的,流浪犬收容场所应当记录相关信息,并报公安部门。

  领养犬只的,领养人应当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流浪犬收容场所应当记录相关信息,并报公安部门。

  出售加工病死犬将受罚

  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或被处5000元以下罚款外,在共用场地、公共场所和区域散养或者拴养犬只以及携犬到户外活动时未由成年人使用束犬链(绳)牵领等违法行为均将受到同样的处罚。

  此外,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犬只的,也将受到5000元以下罚款。

  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4年2月20日。在此期间,公众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日照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科(烟台路197号B座61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日照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108722915@qq.com,邮件标题注明“《日照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记者 张永平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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