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2月20日讯(记者 从春龙 通讯员 张晓燕 刘善霞) 与丈夫诉讼
离婚期间,韩某为了
卖房子找人
冒充丈夫陈某,结果被陈某发现告上法庭。近日,经东港法院调解,韩某向陈某支付部分房款。
陈某与韩某是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和到法院起诉离婚,离婚诉讼期间,妻子韩某找一案外人假冒陈某 ,通过中介机构与焦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陈某婚前购买的一处商品房卖给了焦某。在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韩某在假冒人的协助下,取得了涉案房屋购房款33.3万元。
陈某知悉后,以出卖房屋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为理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假陈某与被告焦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将房屋产权户名恢复到自己名下。被告焦某在庭审中坚持自己系善意取得,已经支付了购房款,拿到了房产证,房屋产权不应恢复。此外,在本案作出判决前,陈某与韩某经法院调解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在于韩某找来的假陈某与焦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焦某是否可以善意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庭审中出现多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韩某的行为侵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确认为无效,房屋产权应当恢复到陈某名下。
第二种观点认为,焦某签订合同时对假冒一事不知情,并非恶意,且支付了合理的购房款,属房屋买卖的善意第三人,现该房屋转让手续已全部完成,陈某无权要求焦某返还房屋,应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陈某遭受的经济损失,可向韩某追索而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焦某善意取得涉案房屋,房屋产权户名不予恢复到陈某名下。陈某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可向韩某主张侵权赔偿责任。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韩某给陈某 15万元房款,房屋归焦某所有。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