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子被判帮前夫还债 因是婚续期间所欠

2014-02-25 11:0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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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离婚后双方仍要共同偿还。



  近日,高密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运输合同纠纷案,明确了离异双方对婚续期间所欠债务的责任承担,在被告婚姻关系解除的情况下,帮助原告追回了欠款,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眼看手中欠条快等成“白条”

  事情源于2010年,当时,徐某承揽了一单运送土石方的生意,并与王某商定有偿使用其车辆进行运输,并承诺到期后支付一定的款项,而为了保证承诺的履行,二人还就此签下协议。截止到 2011年1月29日,按照结算款项,徐某共需支付王某车辆使用费、磨损费共计70000余元,但是由于当时徐某经济紧张,手头没有钱,于是便给王某打了一份欠条,请求王某宽限数日,等手头宽裕了再一次性付清。

  然而,王某这一等就是两年多,虽然多次向徐某催要,但结果都只换来“容其再缓一缓”的答复,眼看手中的欠条快等成了“白条”,无奈之下,王某一纸诉状将徐某夫妇二人作为共同被告人,告上了法庭,请求通过司法途径帮其索要欠款。

  追款不成诉诸法院

  表面上看来,该案证据充分,案情并无可非议 ,但经法院进一步调查后却发现,徐某与妻子管某在案件受理时就已经离婚,但原告却将管某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民事法律关系,进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则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所在。

  基于此 ,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主审法官通过多次走访调查,确认协议及欠条的真实性,并通过联系高密市民政局,调取徐某和管某的结婚与离婚记录证明,确认被告夫妻双方于2013年6月6日办理了离婚手续。最后,结合协议签订时间,法院认为:徐某的债务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而被告管某应当承担该债务。

  送达公告追欠款

  然而,面对这场突如起来的“官司”,被告管某拒不接受,她坚持认为自己与徐某已经离婚,前夫所欠债务应该由他个人承担,与自己无关,并刻意闪躲,试图逃避责任。而办案法官多次到管某居住社区送达起诉状,传达相关信息等,也都未见到其人。为了缩短案件流程、提高办案效率,尽快帮助原告追回欠款,法官进而采用了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目前,该案已经开庭审理,认定徐某、管某对债务的承担责任,判令二人共同支付欠款。

  针对此类性质的案件,高密法院的办案法官表示 ,认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并不仅仅局限于法院在受理案件之时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而是要看债权债务发生之时双方夫妻关系是否尚处于存续期间。对此 ,法官建议,合同签订或借贷关系产生时,为减少纠纷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切记保留规范化的书面证据,以保障借贷双方在可能的纠纷出现之后有法可依、有理可循。

  文/图 记者 马菲菲 本报通讯员 王辉 曹萍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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