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3月3日讯(记者 从春龙通讯员 郑淑梅) 一顾客在
超市自助
寄存柜里丢了2400元,顾客以超市疏于管理致使钱物遗失为由将其告上法庭。五莲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认为,超市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10月11日 ,原告孙某到被告某超市里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存放其所带随身皮包。购物结束后,原告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密码条欲开柜取包,却发现无法打开该柜,遂求助于某超市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随后以人工方法打开原告所指认的柜箱及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柜箱,均发现空无一物。原告称自己存放于自助寄存柜内的皮包中共有人民币2400元,当晚即报案。事后,原告以某超市疏于管理致使钱物遗失为由,起诉该超市,并要求其赔偿2400元损失。
对此,被告某超市辩称,超市的自助寄存柜上均标有“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其中“寄包须知”中写明“请使用者看清‘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不会使用者向管理员请教后再操作”“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等注意事项。
法院审理认为,该超市为方便消费者购物而向消费者无偿提供了自助寄存柜,双方就此柜的使用形成了无偿借用合同关系。该超市提供的自助寄存柜是质量合格产品,该超市也已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告知给消费者。超市向消费者提供了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两种存包方式,在超市的自助寄存柜上,通过“寄包须知”中关于“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的内容,该超市已把这种只愿将自助寄存柜提供给消费者使用,不愿对柜内寄存的物品承担保管责任的意思明确地向消费者作出表示。原告在知晓该事项后,仍选择自助寄存,而不愿将自己的物品交付给超市进行人工寄存,因此,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超市在醒目位置标明了“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并提供工作人员予以指导,表明其已告知消费者使用方法;生产厂家在柜上已明示不得放入现金及贵重物品,并注明“免费寄包柜注意事项”要求消费者寄存物品价值不得超过 200元;该行为应视为其向消费者对可能危及财产安全的服务作出了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因此,法院认为,超市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