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
省环保厅和省监察厅联合出台《关于移送环境违法违纪案件规定》,明确今后省环保厅
挂牌督办的环境案件经督查后仍未有效解决的将被移交监察机关,相关负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将受监察部门处理。
该规定明确适用对象是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中应当依纪依法给予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规定,省环保厅挂牌督办的环境案件,包括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造成重点流域、区域重大污染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长期未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案件,建设项目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及其他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经督查仍未有效解决的,省环保部门将向省监察机关进行案件移交。
据了解,以前在山东的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中,一方面存在阻碍执法、抗拒执法的情况,另一方面存在对违法行为执法不严的情况,影响了对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规定给环境保护违法违纪事件中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戴上一个‘金箍’。”省环保厅有关人士表示。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