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女子被刮倒受伤 监控还客车司机清白

2014-03-12 10:5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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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3月11日讯(记者 从春龙 通讯员 牟海龙 刘春艳 王京敏) 都说“眼见为实,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这个真未必。近日,在204国道附近发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众人都指证是司机老魏驾驶的客车把一女子刮倒了。可是,老魏却大呼冤枉。幸亏交警及时调查核实找出了真凶,证明了他的清白。

  3月9日,204国道涛雒镇政府驻地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位骑电动车的女子突然被路过的一辆客车刮倒了 ,脚部受伤,好心的路人赶紧报警,让正在巡逻的交警前来处理。此时,有多位现场目击者指证说,肇事车辆是前边车牌末尾号为098的中型客车。

  根据现场目击群众的指证,日照交警东港大队涛雒中队民警马上展开调查,找到了客车驾驶人老魏,哪知老魏大呼冤枉。他说,当自己驾驶客车路过事发现场时,骑电动车的女子就已经躺在地上了 ,此时正有一位同样骑电动车的女子停下车去搀扶她。

  有这么多群众指证,而老魏却信誓旦旦地说自己是被冤枉的,民警也疑惑起来。为了查清真相,民警重新对受伤的女子小王进行询问。据小王说,当天上午11时左右,她由北向南骑电动车路过涛雒镇政府路段时,有一辆蓝色的客车开过去,她只觉得左胳膊被刮了一下,然后就磕倒了,脚部受了伤。至于肇事车辆的车牌号,她并未看到,是路边的一位老大爷告诉她的,那位跑过去搀扶她的是同路的一位女同事。

  看来,伤者小王和客车司机老魏的说法确有相同之处,为尽快查明肇事真凶,民警仔细查看了事发时段肇事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监控显示,事发时有三辆相同模样的客车从事发现场经过,老魏驾驶的是第三辆且是车速最慢的客车。案件真相大白,事故的发生,正是第一辆客车在快速行驶中刮倒了小王。由于小王穿着厚厚的棉衣,所以也没有在客车上留下刮碰的痕迹。目前该起交通事故仍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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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已破坏,责任如何定?

  因被告未报警便离开被判担责

  半岛都市报3月11日讯(记者 从春龙 通讯员 许磊  刘发京 实习生 王京敏) 因肇事者未等交警去处理便私自离开事故现场,致使证据灭失,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近日,五莲法院经过审理,推定被告承担事故的责任,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多元。

  2013年3月1日,原告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一水库坝上中间位置时,被告陈某驾驶三轮汽车经过,后原告摔倒在地,被告认为自己没有撞到原告,在拨打120后便离开。因事故现场已变动,事故车辆痕迹不明显,交警无法确定两车是否接触碰撞,责任无法认定。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五莲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事故确实存在。根据交通事故证明、痕迹检验鉴定书等可以认定原告在受伤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未报警自行驾车离开事故现场,造成事故现场变动的责任应由被告自己承担。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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