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制假售假典型案:卤猪蹄险致男童丧命

2014-03-13 11:0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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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新消法亮点之一就是加大了对违法经营的惩罚力度,以有效遏制制假售假的失信行为。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由原来价款的1倍增加至3倍,即“1+3赔偿”,“退一赔三”,而且规定了最低赔偿额不少于500元。

  近日,日照东港区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了一批该院集中审理宣判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包括制售有毒猪蹄,致男童险丧命;销售假冒“杏花村”汾酒;生产售卖贴名牌假电缆。在对不法分子进行威慑、惩戒的同时,法官们也想借3·15消费者权益日这一时机,为消费者支招,帮助大家提高辨别能力、增强维权意识。

  制售熟食,用亚硝酸钠上色

  2013年8月25日下午,一对年轻夫妇怀抱一名5岁男童匆匆赶到日照市人民医院急诊室,男童面部、口唇发青,四肢指趾发绀,双腿发软几乎无法直立。男童父母哭诉,孩子吃完午饭后不久就变成了这个样子。经抢救诊疗,医生判断该男童系亚硝酸钠中毒,如果再晚些来医院,会有生命危险。而让男童险些丧命的“罪魁祸首”,竟是一只卤制猪蹄。

  原来,当天中午,孩子的母亲带儿子外出玩耍时,曾在镇上一家熟食店买了一只猪蹄。吃完二十多分钟后,男孩就慢慢出现症状。在得知孩子是吃了熟食店的食品中毒后,其父母很快报案。熟食店老板张某供认,为了让自己卖的熟食看上去色泽新鲜 ,她每次煮肉时都会添加亚硝酸钠给肉上色,且用于煮熟食的“老汤”也有十年未换了。工商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张某不仅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其生产作坊的卫生条件也是奇差无比。

  2014年2月28日,东港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张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官提醒:俗话说:“病从口入”,作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格外谨慎,对于有包装的食品要注意检查包装是否有破损,印刷是否正规,是否标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还可通过感官鉴别食品是否有污秽、酸败、腐烂、霉变等不良性状。对于没有包装的食品,例如本案中的熟食,要尽量选择在正规商家购买,在购买时,一定要注意检查商家是否备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如果在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要及时就医并向质监部门投诉。

  销售假冒名酒,虽远必“诛”  家住河南在北京做生意的张某某千里迢迢从北京往日照寄了一批货,也正是这批货,把她自己送入了牢狱。

  张某某与丈夫两口子在北京从事酒水销售生意,2013年1月,张某某接到了一个熟人的电话,该人称自己有个朋友在山东日照干酒水销售,快过年了,想从张某某这里进160件高档“杏花村”汾酒。听到有笔大生意可做,张某某很是动心,但随后该熟人又称,对方价格不会出得太高。碍于面子,张某某还是答应了熟人提出的价格。出货量这么大,却赚不到什么钱,放下电话,张某某内心很是不甘。

  随后,张某某联系了自己平时的供货商,并将情况告诉了对方,对方称他可以用低档汾酒灌装到高档酒瓶中,一般人喝不出来,张某某听后眼睛一亮,随即同意让对方用此方法给自己备货。然而,该批货物发送到日照后,却被工商部门查获,案件随即移送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2月19日,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官提醒:制售假酒往往呈专业化、规模化特点,为躲避查获,假酒的生产、储存、销售一般遍布全国各地,中间甚至还会形成制造假冒商标、假冒酒瓶盖、收购贩运高档空酒瓶等多个环节参与的灰色利益链,犯罪活动相当隐蔽猖獗。

  在此,专业人士也提醒,识别假酒要通过外在包装和酒的品质综合判断,可通过看瓶型、看印刷、看瓶盖、看包装、看清浊、闻香味等方法识别假酒,另外,消费者在购买到假酒后一定要及时举报,唯有打防结合才能真正遏制制售假酒行为。

  贴牌假电缆,使用中露马脚

  2012年5月,日照一建设公司因开发某项目需要对外招标电缆,被一电力公司投标竞得 。被告人周某偶然得知了这一消息,想到自己有个朋友是做电缆生意的,“何不趁这个机会,偷梁换柱捞上一笔?”随后,周某联系了该电力公司采购部负责人,声称自己可以提供某知名品牌电缆,两人很快达成协议。

  合同一签,周某就立马找到了做电缆生意的朋友李某,李某根据周某的要求很快生产了假电缆,并将电缆贴上了周某所说的某知名品牌标志。就这样,一批批“知名品牌”电缆被源源不断地输送至项目工地。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假电缆却露出了马脚,随后,周某、李某贴牌制造假电缆的罪行浮出水面。

  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2014年1月,东港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对两人判处刑罚。

  法官提醒: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都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为了防止“遇人不淑”,买受人在收货后一定要仔细检查货物状况,如发现破绽,要视情况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解决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实习生王京敏 通讯员 潘涛  隋秀芹  苏瑞  王晓 记者 从春龙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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