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布部分违法上访事例 走访要到指定场所

2014-03-18 06:1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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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3月17日从市信访局获悉,近期,本市部署开展了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专项工作,市公安机关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训诫 、警告、讲解政策无效的情况下,对一批以信访为名实施扰乱治安秩序、冲击国家机关、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了依法处理。

  违法上访人事例公布

  上访人殷某某,2010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间,屡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采取以信访为名实施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多次对其训诫 、警告、行政拘留,但殷某某仍继续到北京一些重要国家机关和公共场所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2014年3月6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殷某某执行刑事拘留。

  上访人李某某,2014年1月至2014年2月期间,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采取以信访为名实施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2014年1月21日、2月8日、3月7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条第四项等规定,分别对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八日、七日、十日的处罚决定。

  上访人张某某,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间,连续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天安门广场等地采取以信访为名实施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2014年1月19日、3月3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条第四项等规定,先后两次对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上访人刘某某,2013年12月10日,串联多名上访人员到济南在省信访机关缠访闹访,并组织教唆他人在省信访局门前以喝农药自杀的方式扰乱公共秩序 。2014年1月28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刘某某执行刑事拘留。3月6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对刘某某执行逮捕。

  上访人徐某,于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期间,多次在北京一些重要机关和公共场所采取穿状衣、喝农药等手段进行闹访,扰乱公共秩序。2014年2月19日,北京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走访要到指定接待场所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信访人信访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信访。一般应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网上信访、走访等形式就地就近反映信访事项;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据介绍,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 ,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

  上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信访、公安等部门指出,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要受到依法追究。希望广大信访人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履行公民义务,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记者 郝园园  朱薪雨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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