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费报销出台新政策,不少市民前来咨询。
3月14日,记者从
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
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负担,潍坊市人社局、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卫生局联合出台《潍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自4月1日起实施。
参保个人暂不缴费
记者从市社保中心了解到,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起步之初,参保人员个人暂不缴费,以后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 ,适时调整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统筹实施办法》规定,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实行签约制,签约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 31日,未签约人员不享受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在参保当月与选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也可由所在单位与选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签约。从签约之日的下月起,参保人员在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新协议自4月1日起生效
“服务协议的有效期限为一个医疗年度,即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协议期限内不得变更签约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还介绍,由于今年刚开始实施门诊统筹,签约办理时间相应推迟,为3月11日至4月20日,以后参保人员签约时间按规定执行。
协议期满后需变更签约医疗机构的,应在签约时间内到新选定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签约手续,原服务协议自动终止,新服务协议自当年4月1日起生效。协议期满后未变更签约医疗机构的,视为续签服务协议。职工因签约医疗机构被暂停、取消定点资格需变更签约医疗机构的,应及时到新选定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签约手续,自变更次月起享受有关门诊医疗待遇,原服务协议自动终止。
就医实行联网报销
据社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参保人员与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签约后,门诊就医时需要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医院负责核实是否为参保职工本人,按照个人信息办理联网手续。参保人员在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一般诊疗费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费用纳入支付范围。单次门诊医疗费用超20元以上的部分,由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参保人员因同一疾病从初诊到治愈连续治疗的,作为一次就诊处理,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和一次一般诊疗费,住院期间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在非本人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不纳入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的支付范围。”社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在居住地选定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由本人持门诊医疗费票据原件和门诊病历等有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文/图 通讯员 范金石 曹永恒 记者 单小东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