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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伟 3月18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第二次审议稿)提交审议。第二次审议稿还取消了年满六周岁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当年9月1日前”的限定,并把“完成义务教育”纳入,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当初设立一个硬性门槛,是为了更好地保证义务教育质量,避免小学“幼儿化”。但结果由于标准过于僵化,损害了公众的基本权利。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入学年龄之限过于僵化死板。由于缺乏必要的强性空间,使得在延后一段时间甚至几天的孩子,都无法顺利进入小学只能再等一年。这对孩子和家长来说并不公平,而且很容易形成资源的浪费。
其次,入学年龄之限忽略了个体性的差异。由于每个孩子生长的空间和环境不一样,在身体发育和心智成长方面都存差异性。只要孩子的条件符合义务教育的标准,就应当“应收尽收”,而不能用标准去限制。
最后,入学年龄之限会成为剖腹产泛滥之源。虽然导致剖腹产的原因很多,但必须承认,为了赶在9月1日之前出生,很多孕妇就不得不弃顺产而进行剖腹产,以便于让孩子能够及时搭上末班车。
诸多事实证明,设置“9月1日前满六岁”入学的限制,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性问题。虽然简单的标准,有助于更方便的管理,却忽视了民众最基本的权利,并对公平造成了伤害。真正人性化的服务,就必须考虑和兼顾到个体的差异和实际的需求,在标准上更加灵活而有弹性,给予公众更多和更自由的选择空间。假若一个政策导致剖腹产急速增长,为上学而不得不走后门、拉关系,甚至弄虚作假,就必须改进。(作者系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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