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湾湿地禁止房地产开发
作为岛城的母亲湾,胶州湾是我市"山、海、城"特色城市风貌的核心要素之一,对我市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建设"海湾型大都市"作用举足轻重。为保护胶州湾水域环境及海洋湿地等资源,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2013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计划组织起草《青岛市胶州湾保护
条例》,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背景】
水域面积84年缩小39%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万振东介绍说,近几十年来,胶州湾保护形势日趋严峻。胶州湾水域面积急剧缩小,由于填海造地、工程建设、泥沙淤积等多种原因,胶州湾总水域面积不断缩小,已从1928年的560平方公里下降到2012年的343.5平方公里,面积缩小了约39%。这直接造成海湾纳潮量减少。纳潮量的减弱和最大表层流速的减缓,导致对气候的调节能力降低和自净能力降低,胶州湾自净能力降低,反过来又加剧了胶州湾的淤积。
近些年,虽然本市在胶州湾沿岸建设了团岛、海泊河、李村河、镰湾河等多个污水处理厂,并进行了升级改造,但仍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大量城市生产、生活废水未经有效处理排入胶州湾。另外,我市直接注入胶州湾的河流多达十几条,输入大量泥沙,而且相当部分河流是周边城镇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排污渠道,影响胶州湾水质。
目前,胶州湾海洋生物多样性面临严重危机。胶州湾海域是多种鱼类重要的洄游栖息地和产卵索饵场所,但因大规模围填海工程造成的地形和水流变化,严重影响了鱼群的栖息环境和鱼类的洄游规律,尤其受沿岸排污、入湾河流排污的影响,胶州湾海洋生态环境遭到严重损害。
同时,近年来由于过度开发,胶州湾
湿地面积不断缩小,由1988年的508平方公里下降到2008年的348平方公里;湿地生态系统遭到破坏,1985年胶州湾湿地曾调查到的鸟类有206种,目前仅发现156种。
【保护范围】
包括海域陆域两部分 胶州湾保护对象主要包括胶州湾海洋环境和资源、沿岸环境和特色风貌、湿地及其生物资源。《条例》参照有关海岸带规划控制范围的规定,将保护范围确定为胶州湾海域和胶州湾沿岸陆域两部分。
胶州湾海域为胶州湾保护
控制线的围合区域。胶州湾保护控制线,是指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东起团岛湾头,沿沧口湾、红岛、河套、海西湾,西至凤凰岛脚子石的连线。
胶州湾沿岸陆域为自胶州湾保护控制线至陆域控制线的区域。陆域控制线,是指东起团岛湾头,沿团岛路、团岛一路、四川路、冠县路、新疆路、胶济铁路、仙山西路、双元路、河东路、滨河路、胶州湾高速、双积路、红柳河路、千山北路、淮河东路、江山路、嘉陵江路、漓江东路,西至凤凰岛脚子石的连线。
给市民留出亲海空间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胶州湾沿岸陆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将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体量、建筑退线距离作为规定性指标,严格保护胶州湾天际轮廓线和景观视廊。对这条规定,市人大法制委员副主任委员陈维民在做《条例(草案)》审议结果报告时表示,部分组成人员和城建环资委员会提出,草案在限建区内留下较大的批准空间,与本法规严格保护的立法原则不一致,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在限建区域内的确不宜再安排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所以建议删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设部分城市公共设施的规定。
此外,为体现海滨资源的公共性,给市民留出亲海空间,《条例》还规定,在视控范围线内的建筑项目,应当进行视线景观分析,不得对重要观景点和被观测点形成封闭式遮挡。同时,《条例》还对建筑退海距离分别作出了退后30米和100米的规定,具体内容为"胶州湾保护控制线向陆地一侧,楼山河以南至团岛湾头、洋河以南至凤凰岛脚子石、胶州湾保护控制线与经二路红岛西侧相交处至大沽河区间距离30米范围内,其他区域距离100米范围内,除景观、交通需要外,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海域内禁建人工鱼礁 在生态保护方面,因胶州湾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大部分不可再生,一旦破坏难以恢复,因此《条例》规定了严格的保护措施。其中,为确保胶州湾海域面积不再人为缩小,规定在胶州湾海域内,禁止围海、填海;胶州湾沿岸作为城市规划区,是东岸、西岸、北岸主城区所在地,其毗邻海域的功能定位应当与城市规划相协调,不宜再作为设施养殖用海,因此《条例》规定,禁止从事筑池、网箱、浮筏等设施养殖。《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建议,在胶州湾海域内禁止投放人工鱼礁等底播水产养殖附着基。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综合平衡胶州湾保护与合理水产养殖之间的关系,对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人工鱼礁行为予以禁止。为此,《条例》规定胶州湾海域内禁止建设人工鱼礁。
湿地内禁止11项行为 为保护胶州湾湿地,《条例》规定,保护范围内禁止十一项行为,其中包括:房地产开发;工业生产;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疗养院等永久性建筑和大型娱乐设施;开垦、填埋湿地,采石、采砂、取土;倾倒、堆放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擅自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生物物种;放牧,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捡拾卵、蛋;破坏湿地保护设施;其他改变湿地属性、破坏湿地的行为。
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草案对湿地修复的内容规定不够,建议补充。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了一条内容,"市和胶州湾各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胶州湾退化
湿地恢复工作,恢复湿地功能"。
【处罚】
违法行为一律重罚 "胶州湾保护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要从重处罚。"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万振东表示,《条例》规定,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从重处罚原则,设定行政处罚;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罚款幅度的,一律提高罚款下限。《条例》中规定,围海、填海的,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采挖砂石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破坏胶州湾湿地保护范围内湿地的,由林业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外,《条例》还对倾倒、堆放垃圾以及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等行为都做出了具体的处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