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钢管砸伤过路女子 法院一审判赔2.85万元

2014-04-01 08:2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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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3月31日讯(记者 李保光 实习生 张小杰) 市民徐女士经过岩松装饰公司在市北区莱州路的工地时,突然被从高空坠落的脚手架钢管击中,身体多处受伤,入市立医院治疗34天。出院后,徐女士将岩松装饰公司告上法院。经过审理,市北法院判决岩松公司赔偿徐女士2.85万元。岩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记者了解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北法院一审查明,2011年11月24日上午9时许,市民徐女士在经过市北区莱州路3号楼下时,岩松装饰公司施工工地中发生钢管坠落 ,正好击中徐女士。徐女士身体多处受伤,被送往市立医院,经诊断为头外伤反应、头皮撕脱伤、失血性休克、左侧面神经额支损伤、牙挫伤、右侧肋骨骨折。徐女士住院治疗长达34天,岩松装饰公司为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经过治疗后,徐女士仍感觉浑身无力 、头晕恶心,经过复查医生告知仍需住院治疗、进行整容手术。徐女士找到岩松公司要求继续支付治疗费用,但遭到拒绝,因此将岩松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五万元。

    市北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岩松公司辩称徐女士肋骨骨折是旧伤,并非因钢管击中导致,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是,申请法院进行医疗鉴定。经过鉴定,法院认为徐女士肋骨骨折与此次事故有关,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市北法院在综合衡量徐女士主张赔偿费用的基础上,判决岩松公司赔偿徐女士2.85万元。

    一审判决后,岩松公司表示不服,于2013年12月10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对一审判决予以依法改判。2014年2月19日,市中级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岩松公司指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徐女士右肋骨折并非因为钢管击中导致,因而无须赔偿肋骨骨折治疗费。另外,岩松公司认为在徐女士出院后并没有医嘱记载需要进行护理,所以无须继续支付徐女士出院后的护理费。

    青岛市中院认为,在一审判决中,医疗鉴定认为徐女士肋骨骨折与钢管击中有关,并且结合徐女士受伤过程以及病历记载,能够形成证据链,因此可判定肋骨骨折与岩松公司有关,岩松公司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外,法院认为徐女士受伤时年龄较大,天气寒冷,伤势较重,岩松公司支付出院后的赔偿费并无不妥,予以支持。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做出的岩松公司赔偿2.85万元的判决,驳回上诉。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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