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3月31日讯(记者 从春龙 通讯员 许磊 王友明) 看别人的农田“
风水”好,就想据为己有,甚至强行在别人农田里堆出
坟头。五莲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非法侵害别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
门某与魏某系同村村民,两家耕地相邻。十年前,门某将其父葬于自家耕地,后其从“风水”先生处得知魏某土地的“风水”更好,,门某便设法换取魏某的土地用于将来安葬其母,但魏某亦知其耕地“风水”好,拒绝换地。换地不成,门某又在村内散布其祖坟在魏某耕地内的传言,并在魏某耕地周围埋藏多块砖块等标记,“证实”其祖坟的存在。2013年8月,魏某准备建筑材料欲在其自家耕地内砌“闲坟”,见此,门某出面阻止并在魏某耕地上堆坟头。2013年11月,在经村组织多次调解未果后,魏某一纸诉状将门某诉至法院,要求门某停止侵害,并对其土地恢复原状。
五莲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耕地系魏某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魏某对该土地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门某阻止魏某使用土地并在其承包土地上堆土成坟的行为侵害了魏某土地承包经营权,故魏某有权要求门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法院判决门某停止侵害,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魏某的耕地恢复原状。
法官说,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及《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只能在村集体设置的“公墓林”内建坟墓,除此之外均属违法,包括在自家的耕地、林地内建坟。本案中,法院判决门某败诉是基于其对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但并不是肯定魏某在自家耕地上砌“闲坟”的正确性。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