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次集中实名通报民告官案 市民告赢交警

2014-04-02 07:01   来源: 齐鲁晚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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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鲁晚报济南4月1日讯(记者马云云实习生李雨齐) 1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十大典型行政案件。法院集中实名通报民告官”案件,在全省尚属首次。在通报的十起案件中,有七起为政府(学校)部门败诉。

  在这十起案件中,被告单位济南大学、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济南市房管局、省政府、济南市城管局、济南市安监局、济南市中区交警大队、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章丘市环保局等都被点了名。

  十起案件中,有七起是原告胜诉。分别为杨永智诉济南大学不履行授予学士学位法定职责案、齐来发诉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鲁信面粉有限公司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山东唐码齐鲁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城管行政合同案、许强诉济南市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案、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行政验收案、章丘锦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诉章丘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答复案。

  打行政官司可作参考

  济南市中院行政庭庭长孙中华说,此次公开的案例中,大多运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做了有益探索,部分是新型案例。公开这些案例,将推动行政机关更加重视行政程序合法,同时也为老百姓打行政官司提供可参考的版本。“实名通报这类案件,有利于政府部门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如果能坚持,会形成强大的压力,加速政府部门的法治化建设。”省政协委员、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员、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法水说。本报记者马云云

  行政机关败诉率7 . 54%

  孙中华介绍,近年来,土地资源、房屋登记、拆迁、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传统行政争议,一直占一审行政案件的6 5 % 左右,医药卫生、环保、城管执法、交通管理等案件也保持了一定的数量。近期一些如消防备案结果通知案、套取医保基金稽核意见案、药品集中采购案、地名核准案等新类型案件也不断出现。

  2012年以来,济南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 6 7 2 件,审结1664件,一审案件数量年平均增长率17%。2013年,新收一审行政案件9 0 5件,同比增长17 . 99%,审结8 9 9 件,同比增长11 . 75%,均明显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012年以来,共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1 2 6件,占一审结案数的7 . 54%,有力促进了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本报记者马云云

  不给打架学生发学位证,济大败诉

  杨永智系济南大学2006级本科生,2007年因打架受到留校察看处分。2010年,济南大学以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为由,拒绝向杨永智颁发学士学位。杨永智就此提起诉讼。2012年11月,济南市中院判决济南大学败诉,责令其一年内依法履行向杨永智颁发学士学位的法定职责。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杨永智所受处分系因参与打架,属于因学术水平问题及相关思想品德之外的其他不当行为而受到的处分,与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无关。济南大学不加甄别地认定其相关品德教育方面的课程成绩不够优良,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房管局拒绝公开他人房产信息获支持

  2012年5月,律师姜海向济南市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其代理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次月,该局答复称,因姜海未明确房屋坐落及权属证书编号,不符合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规定的查询条件,决定不予公开。姜海起诉称,济南市房管局设置查询限制,侵犯了《律师法》赋予律师的查证权利。2013年9月,济南市中院作出终身判决,认为律师申请查询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房产信息,应根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房屋坐落及权属证书编号,在其未能明确的情况下,房屋登记管理部门予以拒绝并说明理由,并未侵害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

  径自作出复议决定,省政府被诉

  2009年12月,临清市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南厂居民委员会向省政府提起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聊城市政府作出的《关于完善征地手续并将该宗土地出让给鲁信公司的批复》。省政府在通过邮寄送达以及直接送达方式通知鲁信面粉厂参加复议未果后,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该批复。鲁信面粉厂不服,将省政府告上法庭。2010年10月,济南市中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被诉行政复议决定。2011年4月,省高院作出行政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和上诉。济南市中院审理认为,复议机关有保障权利主体实现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之义务,在通过邮寄送达以及直接送达方式通知鲁信面粉厂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未果的情况下,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而非径行作出对其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复议决定。

  人行道停车被罚,市民告赢交警

  2010年6月,市民许强在济南市经五路金德利快餐店吃早餐时,将私家车停放在快餐店门前的人行通道上,被济南市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处罚。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许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关于“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规定。但处罚应当考虑违法的基本事实、社会影响,并符合公正合理及行为与处罚相当原则。本案中,许强停车目的是不影响车辆和人员的通行,主观上并没有违反交通管理的故意,客观上也符合人们的通常认知,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给予警告足以达到有序管理和制止违法的目的。

  协警拍违法停车未被认定滥权

  2012年8月,淄博交通协管员拍摄了郑颖违法停车的照片,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济南市市中区交警大队依据上述照片作出了处罚。郑颖起诉称,对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是交通行政部门行政职权,交通行政部门让渡给交通协管员行使,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2013年12月,济南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交通协管员拍摄违法停车照片,并将照片提供给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属于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交通情况的行为,相应照片经交警部门审核后,才能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交通协管员并未行使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职权。

  公司两次申请项目审批被拒状告环保局

  2009年2月,章丘锦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机动车尾气检测项目审批,章丘市环境保护局答复称,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正在立法,在上级答复之前暂缓审批此类项目。2009年7月21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了《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9月、10月,该公司再次提出相同的申请。

  2010年12月,章丘市环保局答复称:“章丘市只能建设1家机动车尾气检测项目,该局已于2009年10月审批了机动车尾气检测中心项目,因此对你单位拟建设的机动车环保性能尾气检测项目不再审批。”2011年10月,济南市中院终审判决认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在对该公司建设项目“暂缓审批”程序未进行处理的前提下,以“2009年10月28日审批了章丘市机动车尾气检测中心项目”为由,作出“不再审批”的“批复”,属于程序违法。本报记者 马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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