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4月2日讯(记者 李保光) 曾任黄岛区辛安街道南下庄
社区书记的李某某,先后三次收受他人贿赂13万元。此外,他还伙同社区居委会会计、出纳,先后七次将社区管理的土地补偿款外借。日前,黄岛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挪用公款罪,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记者了解到,李某某曾担任黄岛区辛安街道南下庄社区书记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期间,在建设辛安工业园厂房工程过程中,在工程建设、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杨某某、薛某某提供帮助,收受二人分别赠送的贿赂款8万元和2万元。2007年至2009年期间,在宝丰商城经营管理等方面为孙某某提供帮助,并收受其贿赂共计3万元。2010年三四月份,李某某得知孙某某被调查,因害怕受牵连,将全部赃款退还给孙某某。
此外,法院审理查明,在 2001年至2002年期间,李某某还伙同会计李某、出纳宋某某,先后7次将社区管理的土地补偿款1080万元借给他人。不过,这些借款都及时归还给南下庄社区居委会。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身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此外,李某某、李某、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社区管理的土地补偿款给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李某、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