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4月3日讯(记者 李保光 实习生 张小杰) 80岁的陈某2009年5月与市南区某
老年公寓签订“住养协议书”并入住。不久后,陈某在上下床时不慎跌倒受伤。次日,老年公寓通知陈某家属。同月23日,陈某被送至青岛市立医院接受手术治疗,住院长达16天。出院后,陈某将该老年公寓告上法庭,索赔7.2万元。日前,市南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某本人承担60%责任,涉事老年公寓承担40%责任,赔偿陈某2.84万元。
日前,市南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法院认为,陈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有足够的认识,注意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自己,但其并未尽到小心谨慎的自身注意义务,故陈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另外,陈某家属有关心和照顾的基本义务,在明知陈某不慎摔倒的情况下,却没有及时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因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颐和老年公寓在陈某受伤后,并未立即将其送医院做进一步治疗,而是仅用电话通知原告家属 ,在此过程中处置不当,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法院根据过错程度以及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和影响力,认定陈某本人承担60%责任,该老年公寓承担40%赔偿责任。近日,市南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涉事老年公寓赔偿陈某28400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