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撞伤人后自杀,车主惹官司
伤者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一部分,剩下的车主赔 本报记者王领娣 通讯员姜玉霞
一男子驾驶朋友的汽车肇事撞伤人,随后不堪压力自杀身亡,伤者的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山东滨州就出现了这样一桩案件,最后车主被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2年6月24日,家住滨州博兴的路云到沾化办事,为了方便,他借用了朋友刘杰的汽车。在沿着永馆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沾化下洼路段时,意外发生了。只见一辆汽车停在了马路中间,还没有驾驶证的路云为了躲避这辆车撞上了车边的人,自己的车也一头扎进了路边的绿化带内。
事故发生后,被撞者罗琳当即被送往沾化当地医院治疗,由于伤情较重,当日即被转往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皮肤挫伤、踝关节骨折等。经过住院治疗,罗琳共花费38225.57元,并造成了十级伤残。
经沾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事故发生时,罗琳的女儿丁菲因为汽车故障,临时把车停在了马路上,但她的违章停车只是这起事故的次要原因,路云无证驾驶且未保持安全车速,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12年8月,事故责任鉴定书出来不久,肇事者路云却跳楼自杀身亡。
据法官介绍,“路云当时40多岁,与妻子已经离婚,不知是因为家庭矛盾还是因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导致他心理压力过大而自杀。”
路云自杀后,罗琳没有继续追究他的责任,而是将肇事车辆的车主刘杰及该车所入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及女儿丁菲和丁菲车辆所入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一并诉至沾化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所有损失8万余元。
“罗琳将女儿也告上法庭,是为了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事后法官解释。肇事车车主刘杰认为,他与路云是同事关系,在出借汽车时,碍于面子,没有询问路云是否有驾驶资格,所以他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罗琳的损失不应由他赔偿。再者,他的汽车有交强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即便赔偿,也应由保险公司赔。
沾化法院判定,对罗琳的所有损失,两家保险公司首先分别应在刘杰所有的轿车、丁菲所有的轿车所投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和第三者责任险内赔付,超过部分,再根据路云和丁菲的过错程度由被告刘杰、丁菲赔偿。
最终,两家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合计赔偿罗琳68780元,余下的4352元,由刘杰赔偿,刘杰还要承担大部分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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