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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舸 不抽烟、不喝酒,小刘的生命却还是停止在了33岁。江西人小刘生前在东莞长安镇的一家公司担任开发部工程师,4月9日上午,他被工友发现死在了出租屋。警方调查发现,小刘的尸体被发现时,已经死了近3天。小刘的工资条显示,其3月连续工作31天,加班时间190个小时。对此,家属质疑小刘是因过度劳累致使。(4月16日《广州日报》) 连续一个月加班时间达190个小时,每天平均加班超过6个小时,如此加班无疑是造成年轻生命消逝的直接凶手。“过劳死”案例日益频发,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员工被迫长期加班的无奈与痛苦,以及事件发生后相关企业无需承担法律责任、顶多给一点“人道主义补偿”的若无其事。对此,不断有声音呼吁对“过劳死”进行专门立法,从而解决“过劳死”无法可依的困境。实际上,“加班190小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
有法不依,相关职能部门恐怕也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也就是说,不管老板是否强迫,员工是否自愿,加班时长超过上述法律规定都是违法的。
《劳动法》白纸黑字 ,然而这些年来,在各种“过劳死”案例背后,我们至今没有听闻有关部门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从而给“过劳死”员工家属一个说法。反而频频听到一些职能部门面对“过劳死”事件,总是摆出“相关法律存在空白,因此我们无法执法”的推脱口径。由此看来,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强有力的监管防线予以矫正,现成的《劳动法》放着不用,恐怕就更谈不上虚无缥缈的“过劳死”立法了。
我国法律经历了曾经的长期滞后期,如今早已形成了多轮的立法修法高潮。历数这些年来的新法新规,以及诸多法律的不断修订,可以说包括劳动者权益保障在内的各种法规早已塞满了法律书架,可是“加班190小时”如此明显违背劳动法规的恶性事件,却仍然停留在“纸上谈法”的无所作为中。可以说,执法者面对“过劳死”事件无动于衷,就是典型的渎职不作为,也是对法律赋予民众的权益的无形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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