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4月4日讯(记者 刘雪莲) 记者4日采访市人社局获悉,
清明小长假三天劳动者
加班,单位又不安排补休的,企业得按规定支付
加班费,按照2014年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六区劳动者加班三天,不安排补休的话,至少要拿483元的加班费,而四市劳动者的最低加班费为434元。
根据相关规定,今年清明节也就是4月5日当天为法定节假日,要求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基数的300%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换休和调休的名义拒付加班费;4月6日星期日为公休日,4月7日为调休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基数的200%加班工资。
2014年,青岛市六区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500元,四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350元,以此计算,若劳动者清明三天加班,单位又不安排补休的话,则六区劳动者最少拿加班费483元,四市劳动者最少拿加班费434元。
记者采访获悉,加班工资支付应当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前发放给劳动者,如果企业拒不支付的,企业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