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惠民新政:居民大病保险不再受病种限制

2014-04-18 09:12   来源: 大众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从今年起,山东开始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大病”将不再受病种限制,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即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这一惠民举措将有效解决群众因大病致贫、返贫问题。

  新生儿出生即享大病保险 报销比例分段执行

  根据《意见》,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2014年,山东省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的数额分段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不低于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不低于60%的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根据意见,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至商业保险机构。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2元。

  原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一年内仍执行

  对于“重大疾病”,山东省之前执行的是对20类重大疾病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意见》明确,2014年,农村居民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单独进行补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城镇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的,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自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险不再执行20类重大疾病补偿政策,统一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

  2014年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政策过渡产生的超出筹资标准32元以上的大病保险资金缺口,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测算认定后,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政府负担。

   [编辑: 张珍珍]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