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强化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未经批准不能施工

2014-04-22 11:06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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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官印浩 通讯员 车玉娟) 为切实加强地下管线设施保护,规范地下管线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抢修行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减少道路重复开挖,避免在建设中出现供水、供气、供热、排水等市政公用地下管线相互影响,减少爆管、断裂和被破坏等事故的发生,保证地下管线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日前,记者了解到,平度市出台《关于加强地下管线设施保护的意见》,全面加强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地下管线安全是城镇正常稳定运行的基础保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地下管线保护责任重大,尤其是地下燃气管线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一旦出现问题极易酿成重大事故。

  记者了解到,此次《意见》中明确规定,在城镇公共区域范围内,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开挖、施工作业。确需开挖、施工作业的,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线权属单位查询相关地下管线情况。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三个工作日内就查询内容出具书面反馈意见,提供相关图纸资料或标明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和埋深,并对可能影响地下管线安全的提出保护范围和技术要求,对不能确定地下管线具体位置的,应主动协商保护措施,必要时可联系管线权属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协调。同时,按照规定报镇(街道、园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进行清理、开挖、施工作业前,各单位及人员应当与管线权属单位研究制定保护措施,签订管线保护协议,未签订保护协议的不得施工;应提前书面通知涉及管线权属单位和属镇(街道、园区)、管线主管部门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现场形成文字记录;在清理、开挖结束后,应在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现场监督人员的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及时回填。拆除工程在拆除前应提前书面通知管线权属单位关停拆除范围内现有管线,并签订协议,严禁未经批准拆除施工。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地下管线竣工图等有关资料及时报市城建局备案。同时,地下管线工程应将管线竣工图及管线注意事项说明提交给管线途经镇(街道、园区)、村存档。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责任单位应按照职责权限,落实相关责任,认真研究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监管措施和安全监管责任,将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急抢修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领导和具体人员,切实加强对地下管线的规范管理。各相关单位要相互配合,协同作业,形成合力,确保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运行。

  记者了解到,为确保地下管线设施安全运行 ,建设单位应充分发挥工程建设的主体作用 ,认真履行职责;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地下管线设施保护方案,制定地下管线设施保护措施,明确责任人,消除地下管线设施安全隐患;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核地下管线设施保护方案,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地下管线设施保护措施,管线权属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制订地下管线设施保护方案及地下管线设施保护措施,安排专人进行监护;各镇(街道、园区)应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严肃落实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地下管线设施保护和宣传工作,严禁辖区内擅自清理、开挖和施工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严肃依法查处施工、监理单位无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项目、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和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如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得力,造成地下管线设施损坏的建设、施工、监理管线权所属单位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收回《入平信用证》、暂停在平度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市政工程招投标及承揽建设工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如因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地下管线设施损坏的各镇(街道、园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相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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