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骗低保的入罪 是保障穷人权益

2014-04-23 09:12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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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吴龙贵

  4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拟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其中最为公众关注的是,骗低保者将追究刑责。按照解释草案,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就意味着,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出台之后,“开着豪车骗取低保”这种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并且广为民众诟病的现象将在法律上被定性为犯罪行为,面临刑法的制裁。

  “开着豪车领低保”等诈骗行为,一方面侵害和剥夺了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损害了社会公平和社会诚信。低保政策是一种国家行为,是以政府的公信力为制度保障的。一旦发生“骗保”行为,则受到伤害的不仅仅是低收入群体,还包括政府威信和整个社会的公平和诚信体系。如果说一般的诈骗行为是弄脏河流的话,那么“骗保”行为则相当于直接破坏了水源,危害尤烈。

  因此,对于“骗保”行为理应从严治理,加大惩处力度,从而提高其“犯错”成本。但从现实情况看,很长时间以来,“开着豪车领低保”等诈骗行为之所以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甚至在某些地方呈现愈演愈烈之势,根本原因就在于“犯错”成本太低。实践中,对于“骗保”行为,有的地方按诈骗罪追责,有的给予行政处分,更普遍和常见的是一退了之,在追回保险金或者待遇后,不再追责。这无异于鼓励和纵容人性中“恶”的一面。

  “骗保”行为之所以长期逍遥于法律制裁之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这样一个认识误区:“骗保”属于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只有通过道德规劝的方式来加以纠偏,所谓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法律是一种基础性的力量,打造公平与正义,构建社会诚信,固然需要道德层面的不断启发和激励,但同样需要法律的刚性约束和驱动。头顶星空,脚踏大地,既要敬畏道德,又得尊崇律法,这便是“骗保入罪”的最大意义。(作者系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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