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带薪年假女子告东家 即墨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2014-04-28 10:05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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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带薪年假,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后,获得相应带薪年休假工资;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员工获得双倍工资赔偿;不缴纳社会保险,公司被判赔经济补偿金……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即墨法院向社会各界发布了2013年度劳动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无带薪年休假女子获赔偿

  刘某自1999年到某首饰公司工作至2013年6月份,工作期间,刘某未休带薪年假,而该公司也未为刘某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随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涉事公司支付刘某2008年1月至2013年6月份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事后,该首饰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经审理,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判决其支付刘某2008年1月至2013年6月份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法官说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原告公司未安排刘某带薪休假,也未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显然是不合法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作为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安排带薪年休假也未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二未续签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原告王某系被告某液压阀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王某在被告公司工作至2013年7月份,被告为原告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审理,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7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应视为双方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被告公司有责任与义务在双方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公司未依法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 ,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当支付王某自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7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案例三不缴社会保险赔补偿金

  周先生于2010年12月份到某电器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一直未为周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7月,周先生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离开公司,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后经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涉事公司向周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7000余元。仲裁后,涉事公司不服向即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周某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规定,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四没有生育津贴,单位支付

  原告尹某(女)于2010年4月到被告某食品公司工作,被告公司于2011年6月份开始为原告尹某投缴生育保险,2012年3月,尹某生育一女。但因其生育保险未缴满12个月,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要求被告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待遇。经审理,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尹某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法官说法:根据《关于贯彻青岛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10]16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或为该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未达到一年以上,造成参保职工无法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职工的生育待遇。”因此,尹某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应由单位承担。 记者 李保光 许乃丹 通讯员 贾升宗 刘平平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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