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分公司经理和财务科长合谋挪用公款被判刑

2014-05-01 09:22   来源: 青岛早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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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海润自来水集团东部分公司经理赵某和财务科长王某共谋设立"小金库",两人先后从小金库中挪用公款,用来帮朋友开酒店、投民间借贷。近日,记者从崂山区法院得知,两人因挪用公款罪一审分别获刑。

  借公款帮朋友开酒店

  2003年1月28日,海润自来水集团设立东部分公司,同日,被告人赵某被任命为东部分公司经理。2007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被东部分公司任命为财务科科长。2008年初,被告人赵某、王某共谋,设立单位小金库,由被告人王某保管并建立账外账。证人王某甲供述,2011年3、4月份,因儿子经营酒店需要资金,向被告人赵某提出借款,借期一年,利息一年15%。

  2011年5月初,被告人赵某安排被告人王某从小金库资金中取出50万元给其使用。5月4日、5日,被告人王某分两次从小金库资金中存入被告人赵某账户35万元和15万元。5月9日,被告人赵某把50万元款借给朋友王某甲。2012年1月18日,被告人赵某以代单位支付海货款的方式归还15万元。

  投民间借贷买药品

  被告人王某供述,2010年7月5日,她通过于某介绍,从小金库资金挪用46万元,连同从单位同事借得的4万元,共50万元投资到担保公司用于民间借贷,后用小金库资金还给同事本息7.9万多元。2011年7月,王某从某担保公司取回本息51.5万元,也投资到北京某公司用于民间借贷。

  2011年8月底,为给母亲买药,被告人王某挪用小金库资金4.55万元,还刷自己的信用卡透支4万元。证人郑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1日,被告人王某购买孢子油胶囊产品8.55万元。同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归还小金库3万多元,余款7561.45元至案发前未归还。综上,被告人赵某挪用公款50万元,案发前退还15万元,案发后退缴56万元。被告人王某挪用公款82.3万多元,案发前退还3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退缴52万多元。

  重审两人分别获刑

  2013年7月26日,崂山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赵某、王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今年崂山区法院重审此案。

  被告单位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单位不构成单位受贿罪。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赵某、王某均辩解其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对挪用公款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某不构成单位受贿罪,赵某的行为亦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已还清全部挪用的公款。

  崂山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王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行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崂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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