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5日讯(记者 高晓飞 ) 5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了切实减轻
城乡居民高额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港城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参保居民201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记者了解到,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政府主导、统筹安排、委托商业保险机构专业运作的原则。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在通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万元的部分再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
此外,2014年度对参保居民患有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20类重大疾病单独给予补偿。参保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部分,给予73%补偿 ,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
据悉,此次开展
大病保险工作将惠及港城城乡参保居民约247万人,参保人员不再另行缴费,所需资金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统筹地区政府承担,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