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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 在浙江省宁波市打工的张某被妖艳女子拉去“服务”,结账时姑娘下跪说“大哥救救我”,称被拐卖和被强迫卖淫。他害怕洗头房老板报复,也怕报警后嫖娼败露。但是,最终他还是选择了报警 ,结果因嫖娼被拘留十天。(5月10日《都市快报》) 嫖娼后冒着被处罚的风险,主动报警解救被拐卖的妇女,虽道德有亏,但终究是做了件大好事。当地警方表示,按照相关法律,张某应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因为有立功表现,最终被拘留十天。从现行的法律来看,嫖娼属于一般违法行为,需要接受治安处罚。不过从法治的本意来说,法律就是要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是要促进人心向善,鼓励人们去惩恶和悔改。虽然张某嫖娼违法在先,不过他在内心的良知驱使下,做出了一个对他人有利,对社会有益的事情,的确应当得到法律的奖赏。
上世纪八十年代,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出现一个案件:一名女子在半夜不慎掉下露台受重伤,一名男子路过时发现了伤者,这名男子洗劫了毫无反抗能力的受伤女子,但又不忍心女子伤重而亡,于是在报警后离开。之后警察成功地抓获了这名男子,而意外的是,法庭最终在激烈的辩论后作出该男子无罪释放的判决。法官在判决书上称,“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这与发生在宁波的案例颇为相似:“坏人”违法在先,却最终以善行拯救了另一个人的命运。
好人
做好事能够促进社会风气整体趋善,“坏人”做好事则更能体现善行的可贵。如果说“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物不值一提”,那么,我们完全可以说,对于拯救一名被拐卖和被强迫卖淫的妇女而言,嫖娼不值得一提。嫖娼是一种“无被害人”的一般违法行为,对于社会谈不上多大的危害,而解救一个被拐卖和被强迫卖淫的妇女,却涉及一个人的生命、健康与自由权利,前者相对于后者,是多么不值得一提。由此来看,以行政拘留十天对张某进行处罚,或许还不足以达到鼓励民众“见义勇为”的目的。鉴于张某嫖娼的情节并不严重,又有如此重大的立功表现,当地公安机关何不撤销对张某的处罚,以此提醒民众:即便你是一个“坏人”,做了好事仍然可以获得法律或道义上的较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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