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失主眼皮底下捡7200元 称不知是谁掉的

2014-05-16 07:50   来源: 青岛早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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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金不昧"是中华美德。记者了解到,在"还"与"不还"之间,不仅有美德的体现,更有法律的约束。近日,市民姜先生到超市购物,不慎将装有7200块钱的信封遗失。昨天,市南公安根据超市的监控录像找到了捡到姜先生钱的王女士,并将姜先生的7200块钱尽数要了回来。民警表示,市民如果捡钱不还,可被定"侵占罪"。

    在失主身边捡钱包

    前天,市南公安接到报警,市民姜先生在超市购物时遗失了一个信封,信封里装有7200块钱。为了找回姜先生的钱,八大湖派出所民警调取了超市的监控录像。从监控录像里民警看到,姜先生当天路过烟酒柜台时,将外套脱下来搭到臂弯上,而他忘了外套口袋里还有一个装有7200块钱的信封,当他搭外套的时候,信封滑了出来,掉在姜先生脚边,姜先生丝毫不知情。

    民警从监控里不仅发现了姜先生是如何丢的钱,更找到了捡钱的人。"就在姜先生搭外套的时候,他身边路过一名中年女子,这女的推着购物车一边走一边打电话,女子回头的时候发现了地上的信封,转身将其捡了起来。"民警告诉记者,这名女子捡钱后继续购物,并用超市会员卡结了账。"我们根据超市提供的会员卡信息找到了她。"民警说,王女士承认在超市购物时捡到了钱,但她并不知道信封就是旁边那名男士掉的,她表示愿意归还失主。昨天,王女士将装有7200块钱的信封交给了民警,民警将这笔钱交还给了姜先生。

    捡钱不还触犯法律

    "王女士归还了这笔钱,所以我们没对她做任何处理,如果她捡钱不还,或可被定为‘侵占罪’。"办案民警告诉记者,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而我国刑法规定,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万元以上),且拒不交出的,按照侵占罪予以处罚。如果拒不交出他人财物,应以侵占罪提起刑事诉讼,处以徒刑、拘役和罚金的处罚。犯侵占罪,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要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涛表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人应将其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不当受益人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发生,它不在于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为,而在于纠正受益人不当得利的不合理现象。"如果不存在拒不交出的情节,不应作侵占罪对待,只能由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王文涛告诉记者,另外,民法通则还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记者 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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