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住宅作非住宅用 须征得同楼其他业主同意

2014-06-05 08:14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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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报房师傅继续为大家答疑解难,信报房师傅热线电话更改为80889478,接听时间仅限上午9点至10点半。市民可通过新浪微博私信“@城市信报房师傅”官方微博,反映房屋问题。另外,也可以发邮件至guobing6115@163.com 。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世强、霍玉梅会定期在房师傅QQ群答复网友。房产纠纷和房屋法律问题也可拨打孙律师电话66065299咨询。

  李先生:我有一套市南区的房子要出租,需要办理什么特殊的审核手续吗?

  房师傅:房屋租赁办理登记备案,是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房屋使用权的依法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2010]23号文件的规定,房屋租赁应到房屋租赁登记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变更、续租和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王女士:隔壁邻居要在自己家里开公司,我们家不同意可以吗?

  房师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规定,租赁住宅房屋作为非住宅用途,必须应当征得同栋楼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记者 郭冰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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