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
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
高温补贴。随着气温的不断升高,很多市民致电12333咨询防暑降温费标准及发放等相关事宜。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市人社局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要及时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以下是记者整理的相关问答。
1、多少摄氏度才算高温天气? 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三条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2、本市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是多少?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6〕44号)文件相关规定: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本市目前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所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3、企业在高温天气应怎样安排工作时间? 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三条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4、清凉饮料能否充抵防暑降温费? 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5、企业未支付防暑降温费将面临哪些处罚? 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郝春梅)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