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疑问 疑问一:派出所认定“施救”,县综治办为何认定“互救”?
前文所述,
济阳县公安局济北开发区派出所出具的《关于肖俊溺水死亡事件的情况说明》中明确表示,肖俊系在对洪某实施救助的过程中不幸溺水死亡。
6月5日当天,大众网记者见到了济阳县综治办出具的《关于不确认肖俊
见义勇为的决定》。
该决定部分内容如下:……在嬉水过程中洪某、肖俊不慎溺水,肖俊叫杨某赶紧下去帮忙救助。在其三人相互救助的过程中,肖俊溺水死亡……肖俊溺水死亡事件的发生,与其戏水过程中主观上存在着的明显的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错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相关性……系与其自身不识水性、不会游泳、不熟悉水下环境的在先冒险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该决定最后显示,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结合上述评审意见,肖俊的行为不符合见义勇为的确认条件,其行为不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疑问二:澄波湖多次淹死人,为何一直没有防护设施?
根据记者现场所见,澄波湖周边除了警示牌,并没有设置任何防护设施。湖上正在建设水上乐园,施工现场也是静悄悄的。
当地一位出租车司机说,澄波湖又被当地人称为“吃人湖”,自从开挖之后就多次出事,但一直不见政府部门干涉。
部门回应
县综治办:相约游泳在前 救人属于特定义务 6月9日上午,大众网记者来到济阳县政务中心。针对肖俊申请见义勇为的事件,县综治办一位负责人表示,肖俊出事后,当地派出所很快出了上述情况说明。县综治办接到肖俊父母的见义勇为申请后,便开始对该事件进行走访、调查,并组织专家评审。
该负责人表示,经过对肖俊的两名同学的多次问话,得出了上述“互救”结论。根据调查,三人系相约游玩,具有明显前行为带来后特定义务特征。简单来说,就是相约游玩在前,救人属于特定义务。所以不确认肖俊是见义勇为行为。
而对于澄波湖防护措施不到位问题,该负责人表示曾给澄波湖指挥部提过建议。目前,澄波湖周边设有警示标识、摄像头,还有专人巡逻。
济南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一切按条例办 6日下午,济南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一位负责人接受大众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肖俊的情况他们之前已经了解过。那么,肖俊是否符合见义勇为申请的条件呢?
该负责人表示,今年5月7日,在济南军休大厦会议室,济阳县综治办会同济南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邀请省、市有关专家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对肖俊的行为是否为见义勇为进行了评审。经评审后,济阳县综治办根据评审意见出具了《关于不确认肖俊见义勇为的决定》。同时告知如果肖俊父母对该决定不认可,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请再次确认。
“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按照条例办事。”该负责人说。至于肖俊事件的最终结论和确定时间,目前还不确定。
关于该事件的最新进展,大众网记者将做进一步的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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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见义勇为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章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
(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
(四)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