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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金惠 公积金制度已经走过了10多年路程 。最近几年,因其缴存覆盖面、提取门槛等问题,民众要求修改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事实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已历时数年,至今仍未完成草案稿。专家透露,目前住建部正研究公积金改革,“条例修改缓慢源于利益博弈。”(6月18日《新京报》) 地方主动放宽公积金提取政策的消息频传,中央却始终未见松动。事实上,2011年住建部就提出修改住房公积金条例,并提出了时间节点,但于2012年和2013年两次“爽约”。相关部门对此既无解释,更无追责。大量缴纳者不能享受制度优惠的现实,足以说明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条例修订始终停滞不前,其实是在消耗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不仅是专家,相信公众也明白,公积金条例修订一再“难产”的背后是复杂的利益博弈。从扩大缴存面到完善用途监管,牵动着太多部门的神经,而各部门之间又难免存在利益纠葛。很多机构愿意把公积金款项留在账上,缘于将其存入商业银行有很大的利息收入。可这部分收益如何使用,会不会滋生公积金腐败,我们不得而知。从个人来看,部分公职人员改善住房的需求不高,但是他们得到的住房公积金补贴相对较多,自然不同意改变现行的规定。但这些显然背离了公积金制度的初衷,一部分缴存者享受不到优惠而沦为利益博弈的牺牲品,造成了新的社会不公。
此外,公积金在缴存方面还存在潜规则——在一些地方,非公企业不缴存住房公积金成了常态。日前,据媒体报道,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达1186亿元,但缴存主体集中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没有住房公积金。规模以上非公企业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不足20% ,其他非公企业覆盖面就更低了 。究其原因,无非是当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够完善,使得不缴或欠缴公积金的违法成本过低 。这也从一个侧面提醒相关部门进行条例修订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既然是强制缴存,就应该保证承担义务者也享受到应有权利。况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也就是说,职工享有对公积金的合法支配权,相关部门即便无法改变其专款专用的属性 ,也要充分听取民意,从局部入手进行完善。为此,可以借鉴地方的成功做法,从提取门款和使用范围方面下功夫,变“劫贫济富”为“劫富济贫”,让这笔沉睡的资金发挥效率。制度的变动与否绝非取决于既得利益博弈,而是以照顾到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基准。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而言,修订已势在必行,否则,地方破冰与总体坚守的尴尬无法破除,再好的创新也行之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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